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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的基本条件都有哪些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合法债权是行使代位权的基础,只有合法的债权才受法律保护。债权已到期,意味着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已届满,债权人具备行使权利的时间条件。
2.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应当行使且能够行使却不行使其到期债权,并且这种怠于行使的行为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例如,债务人有能力要求次债务人偿还债务却不主张,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
3.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若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期,次债务人无履行义务,债权人无法代位行使权利。
4.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债权人才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二、在债权申报期内未申报债权可以补充申报吗
在债权申报期内未申报债权,通常是可以补充申报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不过,补充申报存在一定限制和后果。
其一,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这意味着补充申报的债权人无法参与到之前已经完成的破产财产分配环节,会损失部分分配利益。
其二,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因为这是由于债权人自身未按时申报债权而额外产生的费用,所以应由其自行负担。
补充申报债权虽可行,但债权人应尽量在规定的债权申报期内申报债权,避免错过申报时间而给自己带来不利影响,如失去部分分配机会和承担额外费用等。同时,债权人需关注破产程序的进展,及时了解补充申报的相关要求和程序。
三、有担保的债权会不会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受偿
有担保的债权通常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受偿。这是基于法律对担保制度的规定。
在债务人进行债务清偿时,担保的设定为债权人提供了特定的保障。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留置等,这些担保权益赋予了债权人对特定财产的优先处置权。
例如,在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有担保的债权会先于无担保债权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不过,这种优先受偿并非绝对。如果存在法定的特殊情况,如担保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担保财产的处置受到法律限制等,有担保的债权可能无法优先受偿。此外,法律也会保障一些特殊的无担保债权,如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等,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优先于部分有担保债权受偿。
总体而言,一般情形下有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受偿,但存在法定特殊情况时,这种优先性可能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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