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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有哪些应具备的条件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需具备以下条件:
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是行使代位权的基础。若债权不合法,如因赌博等非法行为产生的债权,不能行使代位权。
2.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怠于行使”指债务人不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到期债权。且这种怠于行使的行为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3.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只有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债权人才有可能代位行使。若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期,次债务人无履行义务,债权人无法代位求偿。
4.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二、债权人申请破产费用可以找破产公司报销吗
债权人申请破产产生的费用能否由破产公司报销,需分情况看待。
一般而言,依据法律规定,破产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等。这些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若债权人申请破产所产生的费用属于法定的破产费用范畴,如合理的诉讼费用等,那么是可以从破产公司的财产中得到清偿的。不过,要经过法定程序进行认定和处理。
但如果债权人申请破产的费用并非法定的破产费用,例如债权人自行聘请律师进行非必要调查所产生的费用等,通常不能要求破产公司报销。因为这部分费用并非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产生。
所以,债权人应区分自身申请破产费用的性质,判断是否属于法定破产费用范围,以此确定能否由破产公司报销。
三、债权人撤销权需要具备的成立要件是什么呢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方面,需满足以下三点。一是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包括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二是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因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导致其财产减少,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三是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
主观要件则因债务人处分财产的方式不同而有区别。当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不要求债务人主观上存在恶意,债权人即可行使撤销权。而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即要求债务人和相对人主观上均存在恶意,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客观要件和相应主观要件,债权人才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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