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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满足什么条件的情况下债权人才可以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这是代位权行使的首要前提,若债权本身不合法,如基于非法交易产生的债权,便无法行使代位权。

第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怠于行使”指债务人不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其到期债权,且这种消极不作为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第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只有当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债权人才有可能行使代位权。若未到期,次债务人无履行义务,债权人自然不能代位行使权利。

第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债权人才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通过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来保障自身权益。

二、债权人仅提供借据复印件的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债权人仅提供借据复印件,一般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借据原件属于原始证据、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而复印件属于传来证据,其证明力相对较弱。

若债权人只有借据复印件,而无法提供原件进行核对,在对方当事人对该复印件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不会将其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过,如果债权人能提供其他证据与该复印件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比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那么法院有可能支持债权人的诉求。

此外,若债务人承认借款事实,即便只有借据复印件,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判决。但在司法实践中,债务人往往会否认借款事实,因此债权人仅靠借据复印件维权存在较大风险。所以,债权人在借款发生时应妥善保管好借据原件等相关证据。

三、债权人向合伙人主张权利对所有合伙人是否都有效呢

债权人向合伙人主张权利,对所有合伙人是否有效需分情况判断。

若该债务属于合伙债务,债权人向任一合伙人主张权利对所有合伙人都有效。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债权人向一个合伙人主张权利时,其效力及于全体合伙人,会引起整个合伙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例如,在一个普通合伙企业中,企业对外有一笔债务,债权人向其中一位合伙人追讨欠款,此时该追讨行为会对其他合伙人同样产生效力,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若该债务为合伙人个人债务,债权人向该合伙人主张权利,效力仅及于该合伙人本人,对其他合伙人不产生效力。因为个人债务由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责任,与其他合伙人无关。

综上,判断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效力是否及于所有合伙人,关键在于区分债务是合伙债务还是合伙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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