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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代位求偿权的法律规定是

债权人代位求偿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呢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我国《民法典》对债权人撤销权作出了相关规定。

当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如果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并且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同样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同时,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三、债权人能否将质押物直接变卖抵债

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不能直接将质押物变卖抵债。

根据法律规定,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虽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但要遵循法定程序。

首先,债权人和出质人应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若双方未达成协议,质权人应通过向法院起诉等合法途径,由法院来判决如何处置质押物,以实现债权。

若债权人擅自变卖质押物,属于违法行为。出质人可要求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因其擅自变卖质押物而造成的损失。

所以,债权人不能随意直接变卖质押物抵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程序来处理质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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