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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的基本条件都有什么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这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前提,若债权本身不合法,如因赌博等非法活动产生的债权,便无法行使代位权。
2.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怠于行使”指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权利,但却未主张。这种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3.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只有当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到期时,债权人才可以行使代位权。若未到期,次债务人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
4.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债权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二、债权转让后担保人的责任承担情况是怎样的
债权转让后,担保人的责任承担情况需分情形判断。
一般来说,债权人转让全部或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若不存在上述禁止转让或未通知的情况,保证债权原则上随主债权一并转移,担保人需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不过,如果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按照约定执行。
比如,甲向乙借款,丙为担保人。乙将债权转让给丁,若乙未通知丙,丙可不对丁承担保证责任;若乙通知了丙,且之前无禁止转让约定,丙就要在原保证范围内对丁承担责任。
总体而言,债权转让后担保人是否担责及如何担责,关键看是否通知担保人、有无禁止转让约定及保证合同的具体条款。
三、债权人仅提供借据复印件的法院可以支持吗
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仅提供借据复印件,法院难以支持其诉求。
根据证据规则,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借据作为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关键证据,原件具有更高的证明力。仅提供借据复印件,其真实性无法直接确认,因为复印件容易被伪造、篡改。
若债务人对复印件的真实性认可,那么法院可能会结合其他情况来认定借贷事实。但如果债务人否认复印件的真实性,而债权人又无法提供借据原件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佐证,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法院通常不会支持债权人的主张。因为孤证且为复印件,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以及借款金额、还款期限等重要事实。
所以,债权人在主张债权时,应尽量提供借据原件,并结合其他证据,以增强证据的证明力,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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