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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债务异议成立代位权诉讼被驳的情形是怎样的

主债务异议成立,代位权诉讼被驳回的情形主要如下:

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不合法。合法的债权是代位权诉讼的基础,如果该债权本身因违反法律法规等不具有合法性,那么代位权诉讼必然无法成立。比如债权是基于非法交易产生的。

第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成立。若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不存在真实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或者债权已经消灭、无效等,债权人的代位权主张自然得不到支持。例如双方的合同被认定无效,原本的债权债务就不复存在。

第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的情况不成立。代位权行使要求债务人消极不行使权利且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如果债务人虽未积极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但不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如债务人有其他足够财产清偿债务,代位权诉讼也会被驳回。

第四,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范围超过其债权范围。代位权的行使应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超出部分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会驳回超出部分的诉求。

第五,未满足代位权诉讼的程序要求。比如未按法定程序提起诉讼,或没有提供必要证据证明相关债权债务关系等,也可能导致代位权诉讼被驳回。

二、有限责任公司解散后如何去确定债务的承担主体

有限责任公司解散后,确定债务承担主体需依据不同情况判断:

1. 正常清算情形:公司解散应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此时,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若股东已足额出资,一般无需额外承担公司债务。

2. 股东或董事等主体过错情形:若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如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股东要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情形:若股东或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可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三、债务人死亡前将财产过户到他人名下的该怎么办

债务人死亡前将财产过户到他人名下,需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措施。

若债务人过户财产是为逃避债务,属于恶意转移财产。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撤销该过户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定期限内行使。

若债务人是正常的财产转让,比如以合理价格转让给善意第三人,且第三人对债务人逃避债务不知情,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通常不能要求撤销过户。但债权人仍可要求用债务人的其他遗产来偿还债务。若遗产已被分割,各继承人需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债权人应及时收集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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