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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呢
债权人的代位权成立需具备以下条件:
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这是代位权行使的首要前提,只有合法的债权才受法律保护,若债权本身不合法,如基于非法交易产生的债权,则不能行使代位权。
2.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怠于行使”指债务人应当且能够行使权利却不行使。造成损害是指因债务人的这种不作为,致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3.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只有当债务人的债权到期时,才能确定其是否怠于行使权利,若债权未到期,债务人不存在怠于行使的问题。
4.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不能被债权人代位行使。
满足上述条件,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会产生的法律效力是什么呢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产生的法律效力体现在以下方面:
对债务人而言,其行为一旦被撤销,视为自始无效。比如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被撤销后,该转让行为从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财产的所有权恢复到转让前状态。
对受益人或受让人来说,他们因债务人的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债务人。若财产已不存在,无法返还的,需折价赔偿。比如受让人已将受让的财产转卖,无法返还原物,那么就需按照财产价值进行赔偿。
对债权人,其有权请求受益人或受让人向债务人返还所受利益,并将该利益加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作为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但债权人并无优先受偿权,各债权人均可就该财产平等受偿。
在费用承担上,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总体而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目的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三、债权人撤销权需要具备的成立要件具体是什么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方面,首先是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如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该行为必须是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不能撤销。其次,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表现为因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其财产减少,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足额清偿。再者,债务人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
主观要件因债务人行为性质而异。对于债务人的无偿行为,如无偿转让财产,只需具备客观要件,债权人即可行使撤销权,无需考虑债务人与第三人的主观状态。对于有偿行为,除具备客观要件外,还需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存在恶意。债务人的恶意表现为其明知行为会损害债权人利益仍为之;第三人的恶意是指其在受让财产时知道该行为会损害债权人利益。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客观要件与相应主观要件,债权人才可行使撤销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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