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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的情况是什么样的

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债权不合法。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有效。若债权本身不合法,如因赌博等非法活动产生的债权,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2. 债权未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都应已到期。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期,次债务人无履行义务,债权人自然无法代位行使权利。

3.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些与债务人的人身紧密相连,只能由债务人本人行使,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

4.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金钱债权。代位权主要针对金钱债权,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是非金钱债权,如交付特定物等,通常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5. 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未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如果债务人虽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但不影响其对债权人债务的履行,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满足的条件是什么呢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这是行使撤销权的基础,若债权不存在、无效或已消灭,撤销权便无从谈起。

2. 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该行为通常指债务人减少财产或增加债务的行为,如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放弃到期债权等,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导致其无法足额清偿债务,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

3. 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存在恶意。对于债务人的无偿行为,不论第三人是否有恶意,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而对于债务人的有偿行为,只有当债务人和第三人都具有恶意时,债权人才可主张撤销权。这里的恶意是指债务人明知其行为会损害债权人利益,第三人明知该行为会损害债权人利益仍与之交易。

4.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即撤销权的行使不得超过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数额。

满足上述条件时,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债权转股权的验资证明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债权转股权的验资证明需包含以下内容:

1. 债权人和债务人基本情况:详细列出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名称、住所等信息,明确双方身份。

2. 债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债权形成原因、时间、金额、性质等,以证明债权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3. 债权评估情况:说明债权评估机构名称、评估报告文号及评估价值,确保债权作价合理。

4. 债权转股权的协议:阐述协议签订情况,明确双方关于债权转股权的约定,如转股比例、转股价格等。

5. 公司相关情况:公司名称、注册资本、股东情况等,以及本次债权转股权对公司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的影响。

6. 验资方法:说明验资采用的具体方法和程序,体现验资的合规性与专业性。

7. 验资结论:明确债权转股权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验证的债权转股权金额是否已实缴到位。

8. 其他事项:如验资报告使用范围、有效期等,以及注册会计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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