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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点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都是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重要制度,二者存在以下异同点:

相同点:

第一,目的相同。二者均为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而设立,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增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能力。

第二,性质相同。都属于债的保全措施,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使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可对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主张权利。

第三,行使主体相同。均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行使。

不同点:

第一,适用情形不同。代位权适用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情况;撤销权适用于债务人实施了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情形,如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

第二,权利客体不同。代位权的客体是债务人的债权;撤销权的客体是债务人实施的有害于债权的行为。

第三,法律效果不同。代位权行使的效果是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撤销权行使的效果是使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自始无效,恢复债务人的财产原状。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需同时满足客观和主观两方面条件。

客观条件包括:

1. 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该债权必须在债务人实施处分行为之前就已成立,且债权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2. 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如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这些行为导致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3. 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且处于存续状态。若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前,不会对该债权造成损害,不构成撤销权的行使要件。

主观条件则因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有偿与否有所不同:

1. 对于无偿行为,只需具备客观条件,无需考虑债务人与第三人的主观状态,债权人即可行使撤销权。因为无偿行为损害债权,撤销不会损害第三人的固有利益。

2. 对于有偿行为,除满足客观条件外,还要求债务人与第三人在实施行为时都具有恶意。债务人恶意指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债权人利益仍为之;第三人恶意指其在受让财产时知道该行为会损害债权人利益。

三、债权转让必须具备什么条件才能有效呢

债权转让要有效,需具备以下条件:

1. 存在有效的债权:这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如果债权本身无效,如因违法交易产生的债权,转让自然也无效。

2. 债权具有可让与性:并非所有债权都能转让,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如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产生的抚养费债权;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如某些涉及国家利益的债权,均不可转让。

3. 达成转让协议:债权人和受让人需就债权转让达成一致,该协议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4. 通知债务人: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通知方式可以多样,但要确保能到达债务人。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债权转让才具有法律效力,受让人才能合法取得债权,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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