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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要求是什么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满足以下要求:

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只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且债权到期,债权人才有行使代位权的基础。

2.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不积极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权利,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可能无法实现,就构成怠于行使。

3.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若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期,其债务人可以此为由进行抗辩,此时债权人无法代位行使权利。

4.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债权人才可通过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二、债权人撤销权有什么成立要件呢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方面,首先,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如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其次,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因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导致其财产减少,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最后,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

主观要件根据债务人处分财产的有偿与否有所不同。对于无偿处分行为,如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只需具备客观要件,债权人即可行使撤销权,不要求债务人主观上存在恶意。而对于有偿处分行为,如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债务人与相对人在实施交易行为时须都具有主观上的恶意。债务人的恶意是指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仍为之;相对人的恶意则是指其知道该交易行为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客观要件和相应的主观要件,债权人才能依法行使撤销权,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债权的转让对外的效力是什么呢

债权转让对外效力指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及第三人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如下:

第一,债权转让通知对债务人生效。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债务人接到通知后,即应向受让人履行义务。

第二,债务人的抗辩权延续。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比如,若债务人因让与人履行合同存在瑕疵而享有抗辩权,该抗辩权在债权转让后可向受让人主张。

第三,债务人的抵销权可行使。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四,债权转让不影响从权利。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从权利随着主债权的转让而转让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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