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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代位权的成立应满足哪些条件
债权代位权的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这是代位权行使的基础,若债权本身不合法,如基于非法交易产生的债权,则无法行使代位权。
2.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怠于行使”指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但却未采取此类措施。且这种不作为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3.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只有当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到期时,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若未到期,次债务人有权拒绝提前履行,债权人也不能代位行使权利。
4.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
满足上述条件时,债权人可依法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二、债权能不能转让给连带责任担保人
债权可以转让给连带责任担保人。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若债权不存在上述禁止转让的情形,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连带责任担保人,在法律上是可行的。不过,债权人转让债权时,需要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只有当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才需要向新的债权人(即连带责任担保人)履行义务。
同时,债权转让后,从权利也会随之转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并且,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如果债权转让涉及多个当事人,且当事人之间存在相关约定或特殊情况,应依据具体约定和法律规定处理。若因此产生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
三、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债权人转让权利需遵循以下法律规定:
1. 债权可转让性:债权人可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例外情形。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如基于特定身份关系的债权;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能转让。
2. 通知债务人:债权人转让权利应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通知方式无严格规定,书面、口头等能让债务人知晓的方式均可。
3. 从权利转移:债权人转让权利时,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比如,债权附带的抵押权、质权等从权利随主债权一并转让给受让人。
4. 债务人抗辩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例如,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履行抗辩权,在债权转让后可向新债权人主张。
5. 债务人抵销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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