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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是什么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这是代位权行使的基础,若债权本身不合法,如基于非法交易产生的债权,则不能行使代位权。

第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怠于行使”指债务人不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且这种不作为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第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只有当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到期时,债权人才有可能行使代位权。若未到期,次债务人无履行义务,债权人无法代位行使。

第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

满足上述条件,债权人才可通过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二、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哪个法院管辖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依据《民事诉讼法》中“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

这里的被告是次债务人,也就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当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需要向次债务人住所地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确定管辖法院时,要明确次债务人的住所地。如果次债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住所地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以注册登记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若次债务人是自然人,住所地为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地。

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传唤次债务人参加诉讼,也有利于后续判决的执行。所以,债权人在遇到代位权纠纷时,应准确判断次债务人住所地,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三、债权人撤销权怎样确定诉讼主体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主体的确定规则如下:

- 原告:通常为因债务人的不当行为而面临债权实现风险的债权人。只要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且该债权在债务人实施可撤销行为之前就已存在,就可作为原告提起撤销权诉讼。

- 被告: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若债务人的行为是单方行为,如无偿转让财产,债务人是被告;若为双方行为,如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以债务人和受让人为共同被告。

- 第三人:当案件处理结果与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时,该第三人可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例如,在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给第三人的案件中,若第三人对该财产的取得及处理情况影响到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其可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确定诉讼主体时,需依据具体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确保各主体符合相应条件,以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及诉讼程序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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