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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债务异议成立代位权诉讼被驳的情形有什么

在代位权诉讼中,主债务异议成立导致诉讼被驳回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或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若缺乏有效的合同、借据等证据证明,无法认定债权债务真实存在,法院会因主债务关系不明确而驳回代位权诉讼。例如,仅有口头约定但无其他证据佐证。

2. 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若债权人的债权或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且次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该债权不受法律强制力保护,代位权诉讼会被驳回。比如债权人多年未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3. 债务履行条件未成就。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约定了债务履行的条件,而该条件尚未成就时,次债务人无履行义务,代位权诉讼会因主债务履行条件不满足而被驳回。例如约定了特定事件发生后才履行债务。

4. 债务已清偿。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务已实际清偿完毕,主债务消灭,债权人的代位权基础丧失,代位权诉讼会被驳回。比如次债务人已提供支付凭证证明债务已结清。

二、债主失踪债务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吗

债务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债主死亡,但需满足法定条件。依据《民法典》,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其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若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申请宣告死亡则不受二年时间限制。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人是与债主存在明确权利义务关联的利害关系人。当债主失踪符合上述法定情形时,债务人为了妥善处理债务问题,避免债务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有权向法院提出宣告债主死亡的申请。

不过,申请宣告死亡只是启动一个法律程序,法院会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和判定。一旦法院宣告债主死亡,将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比如债主的财产会开始继承程序,债务人对债主的债务处理也会按照法律规定及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安排。

三、债权转让没有通知债务人转让协议是有效的吗

债权转让没有通知债务人,转让协议本身是有效的。

债权转让协议属于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合同,只要该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一般要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协议就自成立时生效。

然而,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在未通知的情况下,债务人仍然可以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而不必向受让人履行。并且债务人基于原债权债务关系所享有的对原债权人的抗辩,也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只有当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才有义务向受让人履行债务。

综上,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不受是否通知债务人的影响,但通知债务人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产生效力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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