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天法律咨询网为您整理了《债权人代位权客体怎么进行理解》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由于每个案件的情况和证据不同,具体结果可能有差异。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仅需3~15分钟即可获得权威解答!
一、债权人代位权客体怎么进行理解
债权人代位权客体指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可针对的债务人权利。理解债权人代位权客体需从以下方面着手:
- 范围界定:并非所有债务人权利都能成为代位权客体。能够成为代位权客体的权利,需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合法债权,且该债权已到期。像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退休金等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能作为代位权客体。
- 财产性权利:代位权客体通常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财产权利。这是因为代位权设立目的在于增加债务人责任财产,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所以只有财产性权利能起到这一作用。
- 可代位行使性:债务人的权利须是可以由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若权利行使具有专属性,只能由债务人本人实施,则无法成为代位权客体。
- 对债权实现的必要性:该权利的行使对于债权人债权实现具有必要性。若债务人有足够财产清偿债务,债权人则不能行使代位权。
明确债权人代位权客体,有助于债权人正确行使权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能防止代位权滥用,维护交易秩序和公平正义。
二、债权人撤销权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债权人撤销权规定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和第五百三十九条。
当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若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并且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同样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范围以其债权为限,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撤销权行使后,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第三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债务人。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只有合法的债权才受法律保护,才能作为代位权行使的基础。
2.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怠于行使”指债务人不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并且这种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
3.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若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期,次债务人无履行义务,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
4.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债权人才可行使代位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以上是关于债权人代位权客体怎么进行理解的相关回答,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遇到的法律纠纷点与需求点,中天法律咨询平台专业律师将为你1对1解答,给你详细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