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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有哪些呢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这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前提,若债权本身不合法,如基于非法交易产生的债权,则无法行使代位权。

2.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怠于行使”指债务人不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到期债权。且这种怠于行使的行为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3.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期,债务人不能要求次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自然也不能代位行使权利。

4.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债权人才可行使代位权,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二、债权转让后原来的管辖协议有效吗

债权转让后,原来的管辖协议通常是有效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转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管辖协议作为从权利,一般不属于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权利范畴。所以,当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受让人时,受让人受让债权的同时,也一并取得了原债权所附带的管辖协议约定的相关权益。

不过,如果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另有约定,则按照约定处理。若双方约定变更管辖法院或者排除原管辖协议的适用,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那么原管辖协议可能不再适用。

另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如果债务人认为原管辖协议存在无效等情形,可依法提出相应抗辩。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依据具体情况对管辖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和认定。

总之,在没有特别约定且管辖协议本身有效的情况下,债权转让后原管辖协议继续有效。

三、债权人撤销权如何去确定诉讼主体

确定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主体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 原告:通常为因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行为而受到损害的债权人。当多个债权人的债权受到同一债务人行为影响时,各债权人均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若债权人一方人数众多,可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 被告:因债务人行为不同而有所区别。若债务人的行为是单方行为,如放弃到期债权,债务人是被告;若债务人的行为是双方行为,如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债务人和相对人是共同被告。

- 第三人:法院可依职权或根据债权人申请,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该第三人虽对原被告争议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有权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确定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主体时,应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诉讼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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