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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除外情形有哪些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的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享有的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权利的权利。其行使存在以下除外情形:

1.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可代位行使。这类债权通常与债务人的人格、身份密切相关,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以及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

2. 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期。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要求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已到期,若未到期,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

3.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不明显的情况。若债务人虽怠于行使债权,但并不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不可行使代位权。

4. 债权非法。若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违法而不受法律保护,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该债权。

二、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多久可以结案

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结案时间因案件情况而异。

若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案件能较快结案。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法院执行期限一般为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不过,这期间还可能出现评估、拍卖等环节,会使时间延长。

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其有财产时,可恢复执行,这种情况下结案时间难以确定。

此外,遇到特殊情况需延长执行期限,应报请法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所以,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的结案时间受多种因素影响,无法给出确切时长。

三、债权人无故拒绝受领标的物如何解决

当债权人无故拒绝受领标的物时,债务人可采取提存的方式解决。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提存应满足一定条件。首先,须有合法的提存人,一般为债务人。其次,要有合法的提存原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标的物就属于此类。并且,提存的标的物要符合要求,须是适宜提存的,如货币、有价证券等;对于不适于提存或提存费用过高的标的物,债务人可依法拍卖或变卖后提存价款。

提存的程序为,债务人应向提存机关提出申请,说明提存的原因和标的物的相关情况。提存机关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提存。提存后,视为债务人已履行债务,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由债权人承担。同时,债务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或其继承人、监护人,但债权人下落不明的除外。此后,债权人可随时到提存机关领取提存物,但要支付提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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