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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只有合法的债权才受法律保护,若债权本身不合法,如基于赌博等非法行为产生的债权,债权人则不能行使代位权。
第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怠于行使”指债务人不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并且这种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害。
第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期,次债务人有权拒绝履行,此时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权利。
第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
二、诉前财产保全需要债务人出面吗
诉前财产保全不需要债务人出面。
诉前财产保全是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由法院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此程序由债权人作为申请人启动,申请人需向法院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据,证明情况紧急且自身权益可能受损,同时要提供一定的担保。
整个申请过程中,债务人无需参与。法院主要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判断是否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即是否存在情况紧急,不立即保全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等情形。一旦法院裁定准许保全,会立即执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并在之后通知债务人。所以,从申请到裁定执行的过程,债务人通常无需出面。
三、怎么区分债务移转和第三人履行
区分债务移转和第三人履行可从以下方面入手:
主体变化不同。债务移转是债务主体发生变更,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由新债务人承担债务。比如甲欠乙的钱,经乙同意后,丙承担该债务,甲不再对乙负有该债务。而第三人履行中,债务主体未变,第三人只是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仍需对债权人负责。如甲欠乙钱,丙应甲要求替甲还钱给乙,但债务仍是甲的。
法律后果不同。债务移转后,新债务人取得原债务人的地位,享有原债务人的抗辩权,债权人只能向新债务人主张权利。若新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不能再向原债务人追偿。第三人履行时,若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不能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
合意内容不同。债务移转需要债权人与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达成一致协议,或者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达成协议并经债权人同意。第三人履行一般是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不需要债权人同意第三人履行,但履行结果及责任仍归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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