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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担保债务可以否被提起债权人代位权

民法典规定,担保债务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在担保债务情形中,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二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权利,这里的权利包括担保债权;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影响了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四是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例如,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丙为担保人。乙对丙的担保债权到期却不主张,导致甲的债权无法实现,此时甲就可以代位行使乙对丙的担保债权。

不过,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不能被代位行使。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需向法院提出,通过司法程序保障自身权益。

二、担保人只担保主债务的一半是承担什么责任

担保人只担保主债务的一半,承担的是按份保证责任。按份保证指的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仅就其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当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全部主债务时,债权人只能要求该担保人在其担保的主债务一半份额内承担责任。例如,主债务为一定金额的欠款,担保人仅需对该欠款金额一半的部分承担保证义务。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对于实际承担的部分,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需要注意的是,按份保证责任的前提是保证人与债权人有明确约定担保的具体份额。若没有约定份额,则保证人需承担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三、担保人自己有债务是否优先偿还自己的债务

担保人自己有债务时,并不一定优先偿还自己的债务,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若担保人同时承担担保责任和自身债务,担保责任的履行与否关键看担保合同的约定。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需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在此情况下,担保人可先处理自身债务。

但在连带责任保证里,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能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时,担保人不能以自身有债务为由拒绝,需按约定履行担保义务。

此外,若担保人不履行担保责任,债权人可能会通过法律途径追讨,可能导致担保人财产被强制执行。若担保人恶意不履行担保责任而优先偿还自身债务,可能构成违约甚至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所以,担保人应依据担保合同和法律规定,妥善处理担保责任与自身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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