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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规定医疗损害责任存在哪些类型的纠纷
《民法典》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纠纷: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技术规范、常规,未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引发的纠纷。例如,医生在手术中操作失误,导致患者器官受损。
2.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纠纷:这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违反医疗伦理义务,如未对患者充分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情况,侵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造成患者损害的纠纷。像医生未告知患者替代医疗方案,使患者无法做出合适选择。
3.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纠纷: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纠纷。比如,患者使用了有质量问题的医疗器械,导致身体受到伤害,此时患者既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4.过度检查纠纷:医疗机构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给患者造成财产损害的纠纷。例如,医院为增加收入,对患者进行大量不必要的检查项目。
在处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时,需依据具体情况确定责任类型,以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样吗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不一样,二者存在明显区别。
在法律依据方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适用《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规定,强调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则主要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以及相关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规定,侧重于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责任承担。
从性质来看,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是合同违约之诉,是医疗机构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的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之诉,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行为对患者造成损害而引发的纠纷。
在举证责任上,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中,患者需证明合同存在、医疗机构违约以及自身损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一般由患者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但在特定情形下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由医疗机构证明自己无过错。
赔偿范围也有不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的赔偿主要是弥补患者因医疗机构违约遭受的财产损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赔偿范围更广,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等多方面的赔偿。
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样吗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不一样,二者存在多方面区别。
法律依据不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适用《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规定,本质是违约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等相关规定,属于侵权纠纷。
举证责任不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中,患者需证明合同关系存在、医疗机构违约及自身损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般情况下患者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间有因果关系,但在特定情形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时,适用过错推定。
赔偿范围不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赔偿主要是因合同违约造成的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赔偿范围更广,除上述费用外,还可能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
责任构成要件不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以医疗机构违约为要件;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需具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过错、存在诊疗行为、患者有损害后果、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等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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