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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事故责任鉴定去哪个部门

医疗事故责任鉴定一般需通过以下程序确定部门:

1. 首次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

2. 再次鉴定:若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由其组织再次鉴定。

3. 疑难复杂或有重大影响的鉴定: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患者可根据自身情况,按照规定流程选择相应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责任鉴定,以明确责任归属。

二、发生医疗事故由哪个机构鉴定

发生医疗事故后,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具体来说,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医学会依据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判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责任程度等。

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何时实行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旨在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它对医疗事故的定义、分级、处理程序、技术鉴定、赔偿等方面都作出了详细规定。

在医疗纠纷发生时,此条例为明确责任、解决争议提供了重要依据和规范准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一旦出现纠纷,可依据该条例的程序进行妥善处理,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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