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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有几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医疗损害责任”位于第七编“侵权责任”的第六章,从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共计十条。
这些条文涵盖了医疗损害责任的多方面内容。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明确了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即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还涉及到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的特殊规定、医疗机构过错推定情形、药品等缺陷及不合格血液致害责任、医疗机构免责事由、病历资料的填写保管与查阅复制、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等重要内容。通过这些条文,对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范,有助于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医疗器械致人损害怎么赔偿
医疗器械致人损害的赔偿问题,可从以下方面处理:
-确定责任主体:包括医疗器械的生产者、销售者、医疗机构。若因医疗器械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生产者应承担侵权责任;因销售者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医疗机构在诊疗中使用有缺陷医疗器械致患者损害,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赔偿范围:涵盖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此外,若造成患者精神损害,还需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赔偿途径:医患双方可先协商解决赔偿问题;协商不成,患者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中,患者需证明使用了该医疗器械、受到损害后果以及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器械致人损害的赔偿需依据具体情况确定责任主体和赔偿范围,通过合理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三、医疗损害构成伤残要坐牢吗
医疗损害构成伤残,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不一定会坐牢。需判断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
若构成医疗事故罪,要坐牢。该罪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严重不负责任表现为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如擅离职守、违规操作等。若医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致患者伤残,且伤残程度符合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标准,可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若不构成医疗事故罪,则不坐牢。虽医疗损害致患者伤残,但医护人员无严重不负责任情形,或伤残未达严重损害身体健康程度,通常按医疗损害民事纠纷处理。医疗机构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患者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
所以,医疗损害构成伤残是否坐牢,关键看是否符合医疗事故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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