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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怎样的

医疗事故鉴定乃是关于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事项的特定领域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甄别与判断,并为之提供权威性的证据支持与科学解释的行为过程。

首先,鉴定的委托方式主要包括两种类型: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委托。

自接受委托之日起的第五个工作日内,医学会将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相关资料。

然而,医学会对于以下七种情况的医疗事故争议将不予受理:

1.仅有一方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的;

2.已经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得到妥善解决的;

3.涉及到多所医疗机构,且其中一所位于该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4.已经由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的;

5.除非受到了公安、司法机关的委托,否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6.由于非法行医导致患者身体健康遭受损害的;

7.同一医疗事故争议已经由同级别医学会作出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

在完成上述步骤之后,医学会将会组建鉴定小组,并负责组织鉴定工作的具体实施。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二、医疗事故伤残等级是怎么划分的

根据相关法规,医疗事故可以按其对病人产生的影响程度进行等级划分:最高级别为一级,即因医疗过失导致患者死亡或者严重残疾,严重威胁生命安全与生活能力。

其次是二级医疗事故,表现为由于治疗不当,造成患者中度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并引起严重的功能障碍。

再者是三级医疗事故,主要指患者轻度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虽未达到一二类重伤程度,但也对正常功能产生了不利影响。

而四级医疗事故则是指不太严重的医疗事故,可能会对患者的人身权益产生轻微损害,但不至于危及生命健康。

具体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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