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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事故诉讼期是几年
医疗事故诉讼适用《民法典》规定的民事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在医疗事故中,若患者在诊疗活动结束后,明确知晓自身因医疗行为受到损害,且知道具体的侵权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诉讼时效便开始起算。不过,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可能会出现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比如,患者向医疗机构提出赔偿要求、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医疗机构同意履行义务等,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而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法定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二、医疗事故是否意外伤害
医疗事故通常不属于意外伤害。
意外伤害是指因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而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从定义上看,医疗事故的发生主要源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并非完全符合意外伤害“非本意且非基于自身疾病之外的客观意外情况”的特征。虽然患者接受医疗服务并非希望受到伤害,但医疗事故是与医疗行为直接相关的人为过失导致,不是通常意义上不可预见、突发的意外情况,比如医生手术操作失误、用药错误等。
不过,若在医疗过程中出现一些意外情况,如医疗器械突然故障、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等导致患者受到伤害,且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无关,则有可能被认定为意外伤害。总体而言,一般情况下医疗事故不能简单等同于意外伤害。
三、医疗事故首先找谁鉴定
发生医疗事故后,可找以下机构进行鉴定:
一是当地的医学会。根据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当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二是司法鉴定机构。医患双方也可通过法院诉讼,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这种鉴定侧重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
在选择鉴定机构时,医患双方要充分了解其资质、信誉等情况,以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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