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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议管辖可以申请管辖权异议吗
在法律实践中,当事人有权就诉讼争议约定解决方式。
然而这种约定必须遵循两方面限制,即不能违背级别管辖原则以及专属管辖规则。
当关于管辖权产生质疑时,相关方应该在提交答辩状的法定时间内提出异议。
如果特定情况下未能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已开始应诉答辩,则被视为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权,唯一例外是当此举违背了当前适用的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规范。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二、裁定指定审理的法院没有管辖权,受诉法院如何处理?
倘若案件在本院未获管辖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依据以下三种情况适当处理:首先,需告知申请人应递交至具有管辖权的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其次,若申请人仍然坚持在本院起诉,则应依法作出裁决,宣布该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并予以驳回;最后,立案之后若发现本院并不具备此案的管辖权,应立即启动相应程序,将该案移交给具有明确管辖权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