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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访部门是行政复议机关吗
1. 需明确指出,信访案件并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畴之内。
2.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于以下几类组织及人员的职务行为,信访人可就其进行反映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或意见,同时若对此类组织与人员的职务行为有所不满,亦可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相应的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以及其所属工作人员;
(二)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是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的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遣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于依法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予以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遵循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三十五条则进一步规定:信访人如对复查意见持有异议,可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
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于收到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在此过程中,复核机关可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会,经过听证后的复核意见可依法向社会公布。
而听证所需时间将不计入上述规定的期限之内。
若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仍持异议,且继续以相同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将不再予以受理。
《信访条例》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二、信访答复意见可以行政复议吗
信访机构回复不属于行政行为,无法提起行政复议。
按照《行政复议法》要求,仅限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方可提起行政复议,因此,信访部门的回复并不在此范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