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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机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是多久
公安机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情况有多种,不同情形下重新计算的规定不同。
一是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这里“另有重要罪行”指与逮捕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以及同种犯罪并将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
二是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后,总的侦查羁押期限最长可达七个月。具体期限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和侦查进展来确定。
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起止时间怎么算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情况和计算方式如下:
1.侦查期间发现另有重要罪行: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相关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另有重要罪行”是指与逮捕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以及同种犯罪并将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例如犯罪嫌疑人原本因盗窃罪被羁押,侦查中又发现其还涉嫌抢劫罪,此时从发现抢劫罪之日起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2.补充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3.改变管辖: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办案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如案件从甲地司法机关移送到乙地司法机关管辖,乙地司法机关收到案件后重新计算相关期限。
总之,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一般是从新情况发生之日起开始重新起算,且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
三、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报谁批准哪一级
根据法律规定,不同情形下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批准机关有所不同:
1.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相关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此时由公安机关决定,不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3.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总之,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批准和报备要严格依据案件性质、所处诉讼阶段,按法定程序由相应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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