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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

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分为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

一般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也就是说,在这十四天内包含了拘留以及审查决定是否逮捕的时间。

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即这种特殊情形下,从拘留犯罪嫌疑人到作出逮捕决定的最长时间为十七日。

需要注意的是,一旦超过上述法定羁押期限,若没有合法的延期手续,就属于超期羁押,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二、检察院把案件移送法院会告知当事人吗

检察院将案件移送法院后,通常会告知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这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环节。

对于犯罪嫌疑人,如果案件已到审查起诉阶段,当检察院决定向法院提起公诉并移送案件时,会依法通知犯罪嫌疑人。这能让其知晓案件的进展情况,以便及时委托辩护人,准备庭审相关事宜。

对于被害人,检察院也有义务告知其案件已移送法院。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有权利了解案件的走向,同时也可通过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告知的方式一般有书面通知、电话通知等。书面通知更为正式,会详细说明案件已移送法院的情况;电话通知则较为便捷,能及时传达信息。总之,检察院把案件移送法院告知当事人,是确保诉讼程序公正、透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要举措。

三、检察院把案件移送法院还能不能退回去

检察院把案件移送法院后,存在可以退回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若发现存在特定情形,可要求检察院补充材料。比如,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若认为检察院移送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况,可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检察院在收到法院建议补充侦查的意见后,经过审查,若认为确有补充侦查必要,会将案件从法院撤回,进行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后,再重新移送法院审判。

不过,法院退回补充侦查需遵循法定程序,且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若超过两次补充侦查,法院通常会依据现有证据进行裁判。此外,若检察院认为案件不应由法院审判,如发现新的事实、证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等,也可主动撤回起诉,将案件从法院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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