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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视居住期间都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监视居住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被监视居住人原则上要在指定处所活动,若有正当理由需离开,必须经执行机关批准。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这里的他人指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若要与他人会见或通信,需先获批准。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被监视居住人应保证随传随到,配合司法机关的侦查、审查起诉等工作。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能通过威胁、引诱等方式妨碍证人如实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需保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进行破坏证据的行为。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以便限制其出境等活动,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若违反这些规定,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予以逮捕。

二、指定监视居住6个月以后会如何处理

指定监视居住期限最长为6个月,期限届满后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第一,解除监视居住措施。如果在指定监视居住期间,侦查机关经过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措施,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第二,变更强制措施。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不宜继续指定监视居住,比如疾病痊愈等,可变更为逮捕;若认为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也可变更为取保候审。

第三,继续侦查或审查起诉、审判。指定监视居住期限届满,但案件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尚未终结,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存在社会危险性,需要继续采取强制措施时,在符合相应条件下,可采取其他适当的强制措施,同时继续推进案件办理。

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不是没有证据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并非意味着没有证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适用于特定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此外,对于无法通知家属、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在有一定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犯罪嫌疑,且符合法定情形时才会实施。司法机关不会随意对公民采取该措施,它需要基于一定的事实和证据基础。

而且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并非侦查的终结,司法机关会继续收集、固定证据。如果后续证据不足,会依法撤销该措施;若证据充分,足以证明犯罪事实,则会依法推进诉讼程序。所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在有一定证据支撑下,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而采取的措施,并非没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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