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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视居住的有关规定具体是怎样的

监视居住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相关规定如下:

适用条件方面,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也可以监视居住。

执行地点上,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被监视居住人义务为,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等。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监视居住到期后还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监视居住到期后,司法机关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不同措施:

1.解除监视居住:若案件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已完结,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应及时解除监视居住,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2.变更强制措施:若司法机关认为有必要继续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且符合其他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可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予以逮捕;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

3.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若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司法机关可在解除监视居住后,继续开展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工作。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遵守相关规定,配合司法机关工作。

三、监视居住可以在行政拘留所进行执行吗

监视居住不可以在行政拘留所执行。

监视居住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根据法律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行政拘留所属于羁押场所,其主要功能是对被裁决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执行拘留。若将监视居住在行政拘留所执行,违反了关于监视居住执行场所的规定,也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以,监视居住不能在行政拘留所执行,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住处或符合条件的指定居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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