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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一般住什么地方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住处有特定要求。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的居所通常要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能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并且要便于监视、管理,还要能够保证办案安全。一般来说,可以是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选定的合适房屋,比如一些符合条件的宾馆、招待所等相对独立、便于监管的场所,但需符合上述相关要求。
需要强调的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应当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以确保既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又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人享有相应的权利,执行机关也需依法履行相应职责。
二、什么情形检察院需要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
检察院在以下情形需要解除或撤销监视居住:
1.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期限届满时,检察院应及时解除。
2.案件撤销。如果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案件被撤销,此时应解除监视居住措施。
3.变更强制措施。若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或者出现其他更适合的强制措施适用情形,经检察院决定,可将监视居住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同时撤销监视居住。
4.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经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解除监视居住。
解除或撤销监视居住,应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解除监视居住的,应及时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
三、监视居住期间不批捕是否要立即解除
监视居住期间不批捕并非必然立即解除。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的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若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在监视居住期间,司法机关需继续侦查、审查起诉。如果经侦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应当立即解除监视居住。但要是仍有继续侦查、审查起诉等必要,即便不批捕,也可能继续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直至案件侦查终结、审查起诉完成或者有其他符合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形出现。
因此,监视居住期间不批捕后,是否立即解除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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