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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院发现指定监视居住存在哪些情形应当通知纠正
检察院发现指定监视居住存在以下情形应当通知纠正:
1.不符合指定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符合“无固定住处”,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但未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情况。
2.未按法定程序履行批准手续,指定监视居住未经过合法审批程序,就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该措施。
3.在不符合规定的场所执行,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在专门的办案场所、羁押场所等不符合要求的地方监视居住。
4.违反有关通知规定,对指定监视居住的决定,未依法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5.存在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侮辱等情形,在指定监视居住期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非法的身体或精神折磨。
6.有其他侵犯被监视居住人合法权利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如限制被监视居住人合理的会见、通信权利等。
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于指定监视居住中存在的这些违法情形,应及时通知相关机关予以纠正,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公安机关决定监视居住的,由什么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决定监视居住的,由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指定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
具体而言,对于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负责对其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被监视居住人遵守相关规定,比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若在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也由相应的派出所履行执行职责。
此外,执行机关在执行监视居住时,会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益。若执行机关发现被监视居住人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执行机关应及时通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可以根据情况提请批准逮捕被监视居住人。
所以,公安机关决定监视居住后,主要由相关派出所承担执行任务,以此保障监视居住措施的依法有效实施。
三、监视居住期间都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监视居住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被监视居住人原则上要在指定处所活动,若有正当理由需离开,必须经执行机关批准。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这里的他人指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若要与他人会见或通信,需先获批准。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被监视居住人应保证随传随到,配合司法机关的侦查、审查起诉等工作。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能通过威胁、引诱等方式妨碍证人如实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需保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进行破坏证据的行为。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以便限制其出境等活动,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若违反这些规定,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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