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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人需要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的对象是什么
监视居住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适用对象包括以下几类人: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这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身体原因,不适合羁押在看守所等场所,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既能保障其就医和生活需求,也能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为保障胎儿或婴儿的健康成长,对怀孕或哺乳的妇女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他人生活的唯一依靠,将其羁押会导致被扶养人生活陷入困境,此时可适用监视居住。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这赋予司法机关一定自由裁量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适用。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避免超期羁押,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监视居住可以延长吗以及监视居住是由谁决定的
监视居住一般不可以延长。根据法律规定,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限内如果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监视居住的决定主体根据案件类型有所不同。对于刑事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认为需要监视居住的,可自行决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若符合监视居住条件,也能作出监视居住决定;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同样可以决定对被告人监视居住。不过,监视居住的执行统一由公安机关负责。也就是说,无论由哪个机关决定监视居住,具体的执行工作都由公安机关来完成。
三、检察院对于有哪些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如患有严重心脏病、癌症晚期等,无法正常生活和自理,出于人道主义及保障其基本权益考虑,可监视居住。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这是为了保障胎儿或婴儿的健康成长,避免对孕妇或哺乳期妇女采取羁押措施影响其及婴儿权益。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如果犯罪嫌疑人是生活不能自理者如老人、小孩、残疾人等的唯一依靠,为保障被扶养人的生活,可监视居住。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例如案件侦查需要犯罪嫌疑人配合提供一些特定线索或证据,监视居住能更有利于案件办理。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避免超期羁押,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此外,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也可以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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