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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人需要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的对象有哪些
监视居住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适用于符合逮捕条件,但存在特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体适用对象如下: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这类人由于身体原因,不适合羁押在看守所等场所,采取监视居住既能保障其就医治疗,也能保证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为保障胎儿或婴儿的健康成长,对这类人可采取监视居住。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若对其逮捕,会导致被扶养人生活陷入困境,因此可监视居住。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例如案件侦查需要犯罪嫌疑人处于相对自由的状态配合调查等情况。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避免超期羁押,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监视居住旨在保障特定人群权益和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适用时有严格法律规定和条件限制。
二、检察院发现指定监视居住存在哪些情形应当通知纠正
检察院发现指定监视居住存在以下情形应当通知纠正:
1.不符合指定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符合“无固定住处”,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但未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情况。
2.未按法定程序履行批准手续,指定监视居住未经过合法审批程序,就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该措施。
3.在不符合规定的场所执行,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在专门的办案场所、羁押场所等不符合要求的地方监视居住。
4.违反有关通知规定,对指定监视居住的决定,未依法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5.存在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侮辱等情形,在指定监视居住期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非法的身体或精神折磨。
6.有其他侵犯被监视居住人合法权利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如限制被监视居住人合理的会见、通信权利等。
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于指定监视居住中存在的这些违法情形,应及时通知相关机关予以纠正,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公安机关决定监视居住的,由什么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决定监视居住的,由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指定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
具体而言,对于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负责对其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被监视居住人遵守相关规定,比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若在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也由相应的派出所履行执行职责。
此外,执行机关在执行监视居住时,会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益。若执行机关发现被监视居住人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执行机关应及时通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可以根据情况提请批准逮捕被监视居住人。
所以,公安机关决定监视居住后,主要由相关派出所承担执行任务,以此保障监视居住措施的依法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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