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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定监视居住都是大案吗
指定监视居住并非都是大案。指定监视居住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适用于特定情形,而非单纯依据案件大小来决定。
根据法律规定,适用指定监视居住有两类情况。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这里与案件大小并无直接关联,主要是基于嫌疑人、被告人的居住状况。二是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这类犯罪通常被认为较为严重,但也不能简单等同于大案。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相对较小的案件,如果嫌疑人、被告人符合无固定住处等条件,同样可能被指定监视居住。而且,案件的大小评判标准是多元的,不能仅以是否采取指定监视居住措施来判断。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地说指定监视居住的都是大案。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什么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监视居住的特殊执行方式。
适用情形有两类。一是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二是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保障人权的体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该措施也受到严格的法律监督。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同时,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严重吗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是否严重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一方面,它相较于拘留、逮捕而言,限制程度相对较轻。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者无需在看守所等羁押场所,一定程度上能保证基本生活条件,与外界也可有限交流,如经执行机关批准可与他人通信、会见。而且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可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另一方面,它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到较大限制。其活动范围被限定于指定居所内,还需遵守一系列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在传讯时及时到案等。若违反规定,可能会被逮捕。此外,被采取该措施表明司法机关认为嫌疑人、被告人符合特定情形,存在较大犯罪嫌疑,后续仍有被起诉和定罪量刑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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