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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逮捕令是不是意味着要判刑

有逮捕令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判刑。逮捕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实施逃跑、毁灭证据、继续犯罪等行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是否判刑需依据法院的最终判决。

逮捕的条件包括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然而,这些条件只是基于侦查阶段掌握的证据和情况做出的判断。

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可能存在多种情况导致最终不被判刑。比如,在审查起诉阶段,若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会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过法庭审理,法院认为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也会判决无罪。

此外,即便构成犯罪,根据具体情节,法院也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所以,不能简单地认为有了逮捕令就必然会被判刑。

二、由刑拘转逮捕之后是否能探视

刑拘转逮捕后,犯罪嫌疑人通常不能随意探视。

在侦查阶段,为保证案件侦查顺利进行,防止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况发生,除辩护律师外,家属及其他人员一般不得探视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可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时,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向犯罪嫌疑人核实有关证据。

但存在特殊情况,若侦查机关根据案件侦查需要,经批准后允许特定人员探视,这种情况较为少见。另外,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经侦查机关批准。

所以,刑拘转逮捕后,家属等要探视犯罪嫌疑人存在限制,可委托律师会见了解情况。

三、自诉案件逮捕羁押期限一般是多久

自诉案件逮捕羁押期限受多种因素影响,不同阶段期限不同。

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二个月。对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前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二个月。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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