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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监管失职罪是不是过失罪

环境监管失职罪,在学术上多由学者定义为一种刑法中的过失犯罪。顾名思义,该罪名主要针对那些担负着环境保护监督和管理职责的国务院及其有关机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规定了他们在进行环境保护相关工作过程中有意或无意地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权力,从而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甚至进一步导致了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因此,这就要求这些特定的行为人必须具备对其行为可能产生的潜在风险有认知的能力,却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无法提前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害社会的后果;或者虽然已经觉察到并预见到可能出现的此类结果,但仍然盲目的自以为可以避免而最终还是让这种后果得以发生,那么环境监管失职罪便可将其认定作过失犯罪。

二、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其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例如,因监管失职导致企业违规排放污染物,造成周边农田、水域等受到污染,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三十万元及以上。

其二,造成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比如,对污染企业监管不力,致使大片农田无法再正常耕种。

其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其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其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其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三、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该罪名的法律构成要件如下所述:

1.犯罪客体方面,环境监管失职罪旨在针对的核心是国家有关环保部门实施的全面监管活动;

2.犯罪的客观现实方面,以环境监管失职罪为例,其具体表现形式为相关责任人严重不负责任,从而诱发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及相应严重后果的发生,如使公共或私人财产遭受严重损失或导致人身伤亡等不良情况;

3.关于犯罪主体的认定,环境监管失职罪主要涉及到的是特定的犯罪主体,即那些肩负着环保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疑;

4.而在犯罪的主观要素方面,环境监管失职罪的主观心态通常被定义为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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