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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具体涵盖负责监管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审批暂予监外执行等职责的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出于徇私的目的,比如为谋取私利、私情等。
客观方面,主要体现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罪犯给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符合条件包括罪犯不具备法定的悔改、立功表现却予以减刑假释,或不符合保外就医等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而批准等情形。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和司法公信力。若司法工作人员实施此行为,不仅破坏法律的公正实施,还损害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根据刑法规定,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从哪个时间算起
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的起算时间有明确法律规定。
如果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在假释时,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这是因为假释意味着犯罪分子在一定条件下提前被附条件地释放出狱,此时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也相应开始执行,从假释这一确切时间点起算,以保障刑罚执行的准确性和严肃性。
例如,某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在其获得假释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即从假释裁定宣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在这一期间内,罪犯依法被剥夺相应的政治权利,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等自由权利等。如此规定,旨在确保刑罚体系的完整性以及对犯罪分子的惩处与改造效果的实现。
三、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从什么时候开始
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的起始时间,依据法律规定,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获得假释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自假释之日开启。这是因为假释是对符合条件的罪犯附条件提前释放,在假释考验期内,罪犯虽在监外,但仍需遵循相关规定,接受监督改造。而剥夺政治权利作为附加刑,其执行也在这一阶段同步进行,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能确保刑罚执行的连贯性与完整性,实现对罪犯相应权利的限制,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法律权威。例如,某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获得假释后,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就从假释获批走出监狱的当天开始计算,直至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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