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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主体要件:此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些人员涵盖了在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各环节承担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主观要件: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故意表现为明知自己的渎职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则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危害食品安全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对食品安全的正常监管活动。食品安全关系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设立专门监管制度,此罪的行为破坏了这一制度的正常运行。
-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滥用职权是指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玩忽职守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主体要件:该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合法成立、具有责任能力的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故意掺入食品中,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故意销售。过失不构成本罪。
-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食品是人们生活必需品,有毒、有害食品直接威胁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对人体具有生理毒性,食用后会引起不良反应,损害机体健康的不能食用的原料。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定罪标准是什么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定罪标准如下:
第一,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这指的是食品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或者是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等情形。
第二,行为具有现实危险。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才构成此罪。“严重食物中毒”指细菌性、化学性、真菌性和有毒动植物等引起的严重暴发性中毒;“严重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第三,结果加重情形。如果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以及后果特别严重的,将加重处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一般指造成轻伤以上伤害、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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