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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挪用公款罪的公款如何认定

挪用公款罪中的“公款”,通常指的是国有资金、集体资金以及用于扶贫、救灾等特定款物。具体来说,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所有的款项。

在实际认定中,公款不限于货币,还包括可以变现的有价证券、金融凭证等。比如,单位的库存现金、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单位的债券、股票等。

需要注意的是,挪用公物归个人使用,一般不以挪用公款罪论处,但如果该公物可以折价为公款的,则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同时,挪用非特定公物,如办公用品等,一般不构成此罪。

二、挪用公款罪的共同犯罪

挪用公款罪的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挪用公款。其成立需具备以下条件:首先,各共同犯罪人在主观上有共同挪用公款的故意,包括明知他人挪用公款而予以协助等。其次,在客观上有共同的挪用公款行为,比如共谋、教唆、帮助等。

在认定共同犯罪时,要注意区分主犯、从犯。对于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另外,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挪用公款的数额应以共同挪用的总数额认定,而非按个人实际使用的数额。同时,各共犯应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是多少

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通常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这里的“归个人使用”包括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立案标准在不同地区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有所调整。如果您怀疑存在挪用公款的情况,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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