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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股东是否有权行使其作为公司股东期间的知情权

原股东通常情况下有权行使其作为公司股东期间的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旨在保障股东了解公司运营状况、财务信息等。原股东虽然已不再是公司股东,但对于其持股期间公司的相关信息仍有知晓的需求。

当原股东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其要求查阅或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例如,原股东发现公司在其持股期间可能存在财务造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等情况,就可以通过行使知情权来获取相关证据。

不过,如果原股东行使知情权有不正当目的,如为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或在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后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等,公司可以拒绝其查阅请求。

总之,原股东有权行使其作为公司股东期间的知情权,但需有合理目的和初步证据,且公司有权基于正当理由进行抗辩。

二、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到5%以下后还需要公告吗

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到5%以下后需要公告。根据相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至低于5%时,属于上述规定的权益变动情形。从达到5%到减持至5%以下过程中,每减少达到或超过5%,也应依照上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减持到5%以下后,虽然持股比例不再处于5%以上的大股东范畴,但在减持行为触发权益变动报告标准时,仍有信息披露义务。若未按规定履行公告义务,可能面临监管部门的处罚。所以,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到5%以下,需按要求进行公告,以保障市场的公平、透明和投资者的知情权。

三、公司的法人和股东变更后之前公司的债务由谁承担

公司的法人和股东变更,不影响公司债务的承担主体,公司仍需对之前的债务负责。

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法人变更只是公司代表的更换,股东变更则是公司股权结构的调整,这两种变更都不改变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因此,公司不能因法人或股东的变更而免除其应承担的债务。

在股东方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即使股东发生变更,新股东在受让股权时,原股东的出资义务也随之转移,但公司的债务承担主体依然是公司本身。

所以,公司法人和股东变更后,之前公司的债务仍由公司承担,而非变更后的法人或新股东个人承担。不过,如果股东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等法定情形,债权人可要求相关股东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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