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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行为有哪些

在现实生活之中,存在着许多表面看似自愿、实则受制于强制力的交易活动。

这些交易行为具有极高的隐蔽性和欺骗性,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举例来说,有些商家采用预售、邮购、有奖销售以及上门推销的手段,将假冒伪劣产品推向消费者;部分酒店或旅店在火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设立服务点,迫不及待地拉拢旅客,未经询问便强迫他们支付高昂的住宿费用并提供低质量的服务体验;不少旅行社为赚取回扣,不惜采取欺骗、诱导乃至威胁的方式,促使游客前往指定的商店进行购物活动;房地产业的部分开发商在收到消费者的定金后,以诸多理由搪塞拒绝退还,导致消费者为了保住定金而被迫购买预定好的房屋;各大商场超市常推出标榜为“买一赠一”、“买100赠50”的捆绑式销售策略;专卖店的导购人员在消费者购物过程中,过于热心地对产品进行夸大宣传,若顾客经过比较后决定放弃购买该款商品时,往往会遭到商家工作人员的谩骂、攻击甚至暴力行为;包括餐饮业、娱乐业等服务行业在内的诸多企业也普遍设有限制最低消费标准的规定,此类做法实则带有明显的强制消费色彩,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二、消费没给钱跑了构成犯罪不

在完成某种产品或服务交易之后,若未履行支付义务便提前离去,其行为有可能引发法律纠纷及相关条文所规定的处罚措施,具体状况解释如下:首先是民事责任方面,如果购买者在获得产品或接受服务之后未能及时支付款项并径自离场,此种方式有可能被视为违反我国民法关于不当得利的相关规定;其次是刑事责任,若购买者在不支付相应款项的前提下迅速离开,且情节恶劣至极,那么他们的这种行为便是对法律所禁止的盗窃罪的直接触犯。

最后是行政责任方面,倘若购买者在未付清相应款项之前离开商家,进而扰乱了商家原有的经济经营秩序,那么他们可能需要承担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