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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机械化炼焦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与非机械化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吨产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量。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机械化炼焦炉和非机械化炼焦炉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锅炉污染物排放,防治大气污染,国家环保总局制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自1月1日起实施。全文如下: 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4月12日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代替GB3548-83、GB4276-84、GB4277-84、GB4282-84、GB4286-84、GB49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