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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债务加入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形式问题,小编认为,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从法理上分析,在债务加入这种特殊的债务承担形式中,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的责任
《物权法》第175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这种限制不但是对担保人的保护,同时也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本规定较好地平衡了担保
一、债权转移的保证责任承担1、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2、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A.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
债务人擅自转移债务,担保人能否免除保证责任《物权法》第175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这种限制不但是对担保人的保护,同时也是对
保证债务的承担方式包括哪些1、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2、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司法实践中,有观点据此
该案中原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如何执行在处理原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执行问题时,首先需要明确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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