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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中原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如何执行
在处理原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执行问题时,首先需要明确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这类共同债务,如果债权人主张权利,法院通常会支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执行。
这包括查封、扣押或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如果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人民法院可能不予支持将其视为共同债务。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生效法律文书仅确认夫妻一方为债务人,那么执行阶段应当如何执行的问题,需要具体分析。
如果判断为夫妻个人债务,执行时应考虑是否可以执行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或者登记在夫妻另一方名下的共同财产。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也强调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如果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原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在执行时,应当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部分,可以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执行,而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则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