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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环境侵权责任是指哪些
一般环境侵权责任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环境污染责任:侵权人实施污染环境的行为,如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有害物质,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不管侵权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就需承担责任。例如工厂违规排放污水,致使周边农田庄稼受损,工厂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2.生态破坏责任:当侵权人实施破坏生态的行为,如过度开垦、滥砍滥伐等,造成他人损害,也应承担责任。比如非法采矿导致山体滑坡,使附近居民房屋受损,采矿者需承担相应责任。
3.举证责任倒置:在环境侵权纠纷中,由侵权人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受害人在收集证据方面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4.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医疗费用、因环境污染导致的可得利益损失等。
二、公司污染环境员工判刑多久
公司污染环境,员工判刑情况需依据具体情形判断。
若员工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承担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若员工对公司污染环境行为不知情或未参与其中,通常不承担刑事责任。
若员工受公司胁迫参与污染环境行为,可依据情节,按照胁从犯的相关规定,减轻或免除处罚。
判断员工是否判刑及判刑期限,要综合考虑其在污染环境行为中的作用、主观故意、造成后果等因素。员工是否听从上级命令、是否积极参与决策与实施,都是影响量刑的重要因素。
三、谁能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
能够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主要有两类。
第一类是法律规定的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在满足特定条件时,部分行政机关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例如,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符合法律规定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包括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当发现存在破坏生态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且满足法定起诉条件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第二类是有关社会组织。符合一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这些条件包括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等。此类社会组织致力于环境保护,在发现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时,能够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推动环境问题的解决,促使污染者承担应有的责任,保护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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