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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么判定名誉权精神损失
判定名誉权精神损失需综合多方面因素。
首先,侵权行为的方式、手段和场合很关键。如通过网络等公开广泛传播虚假信息诋毁他人名誉,比私下言语诋毁的影响大,精神损害程度可能更高。
其次,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也极为重要。若他人名誉受损后,导致其社会评价显著降低,工作、生活、社交等方面遭受严重影响,如被单位辞退、亲友疏远等,那么精神损失相对较大。
再者,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不容忽视。故意实施侵权行为比过失侵权的主观恶性大,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伤害往往更严重。
另外,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也会影响判定。在经济发达地区,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通常会相对较高。
最后,受害人精神痛苦的程度也是判定依据。比如是否出现抑郁、焦虑等心理疾病,可结合医疗诊断证明等进行判断。法官会依据这些因素,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酌情判定名誉权精神损失的赔偿数额。
二、如何确定侵害名誉权责任
确定侵害名誉权责任,需从以下方面判断:
第一,存在损害事实。即因侵权行为导致他人名誉被损害,使社会对受害人的评价降低。比如散布虚假信息,让他人在工作生活中遭人误解、排斥。
第二,行为具有违法性。判断该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一般而言,侮辱、诽谤等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第三,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即受害人名誉受损是由侵权人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的。比如某人编造谣言并传播,导致他人名誉受损,两者存在因果联系。
第四,行为人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指侵权人明知行为会损害他人名誉仍为之;过失指行为人应预见行为可能造成损害后果却因疏忽未预见,或虽预见但轻信能避免。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四个要件,才能认定构成侵害名誉权,侵权人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
三、名誉权对捏造事实的认定
认定名誉权纠纷中是否存在捏造事实,需从多方面考量。
第一,事实虚假性。这是核心要素,即所传播信息与客观事实不符。比如无中生有编造他人违法犯罪或道德败坏的情节。
第二,主观故意性。加害人需是故意编造虚假事实。若因过失导致信息传播有误,通常不构成名誉权侵权中的捏造事实,但可能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三,传播行为。仅有捏造事实而未传播,不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只有通过一定途径,如网络、媒体、口头等向第三人传播,才可能损害他人名誉。
第四,损害后果。捏造事实并传播需造成他人名誉受损的后果,如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遭人误解或排斥等。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为捏造事实需综合全案证据。受害人需证明所涉事实虚假、加害人故意传播及自身名誉受损。加害人若能证明传播内容真实,则不构成名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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