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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制执行股票怎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被执行人或其资产在异地时,可委托所在地法院进行代理执行。
接收委托函的法院,必须在15天内开始行动,不能拖延。
执行结束后,需向委托法院回复执行结果。
若30天内仍未完成,需向委托法院通报进展。
如委托法院发现受托法院15天内未执行,可请求上一级法院命令受托法院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应将协议内容记录并让双方签字确认。
若申请执行人因欺诈、威胁而与被执行人和解,或不遵守和解协议,法院有权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强制执行公司名下无财产怎么办
在法院实施强制执行过程中,若经查实该被执行之公司目前名下并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资产,通常会依法裁定中止执行程序,待时机成熟,具备履行条件后,方恢复案件执行工作。
如若该公司造成名下无任何财产的现象乃是出于故意隐藏或转移财产以规避法律责任者,根据现行法规,法院通常会果断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中,以此对其实施严厉的信用惩戒措施。
三、强制执行公司没有财产怎么办
当审判机关采取强制手段进行执行时,若查实被执行对象的法人名下的确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资产时,通常情况下将暂时中止该案件的执行程序,待确有有效财产可供执行后,再重新启动执行程序。
若经调查得知,被执行者通过隐匿、转移等手法蓄意逃避执行,那么审判机关便可能将此公司或个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实施信用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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