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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人员有哪些情形的,不应给予纪律处分
1、审判人员不应给予纪律处分的情形分别有:因对法律、法规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裁判错误的;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裁判错误的;因出现新的证据而改变裁判的;因国家法律的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改变裁判的;其他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2、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不承担责任:
(1)因对法律、法规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裁判错误的;
(2)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裁判错误的;
(3)因出现新的证据而改变裁判的;
(4)因国家法律的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改变裁判的;
(5)其他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二、犯了行政枉法裁判罪怎么处罚
1、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处罚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如果在法律援助中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违反职业道德的,造成诉讼人相应的损失的,会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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