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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相关问题的意见
1、起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不服驳回起诉裁定,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3、起诉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
4、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6、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7、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向法院告诉庭提出再审申请。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同意判决的,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的,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