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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易程序案件有什么情形检察院可提出纠正意见

1、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三十一条

二、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特征

第一,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均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简易程序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虽然也有第一审案件,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第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等程序规定的限制,大大简化了审理程序。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具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等情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中天法律咨询网咨询专业律师。